上海锡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锡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17执3959号
(2016)沪0117执395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锡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丁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刚,上海信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婵娟,上海信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义,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上海锡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锡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锡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8,262元及逾期利息损失240.53元(以货币人民币18,262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4日起暂计至2016年4月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要求主张至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128.5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并交纳执行费,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至被执行人地址实地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下落不明。执行中查明,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工业区申港路XXX号1、2、3、6、7、8幢全幢房屋已经外租,且该厂房租金已经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执字第1298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提取并管理该案涉案金额为28,917,996元。另本院通过本市房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交易所、银行等金融机构集中查询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余额;被执行人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工业区申港路XXX号1、2、3、6、7、8幢全幢房屋产权及牌号为沪F9XXXX别克牌汽车、沪KKXXXX东风日产牌汽车各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因本院查封均系轮候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自2016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止;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止。同时上述房产已经全部抵押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抵押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0元,故本院无法处置上述财产。除此以外,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有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经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锡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兆年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管忠辉
执行员  白志中
执行员  陈长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可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