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11民初266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大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西工业园区1、2、3幢。
法定代表人:施小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亦彬,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钢营口中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冶金街冶金里。
法定代表人:王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涛,系辽宁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大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钢营口中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辽0811民初593号民事裁定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大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日钢营口中板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5714.91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日钢营口中板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5714.91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娜
人民陪审员 马春英
人民陪审员 马 驿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