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东工科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504民初1089号
原告浙江大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东工科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浙江大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二百五十元,经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真月
法官助理张月 书记员郎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