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11民初594号
原告:浙江大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西工业园区。
被告: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冶金里冶金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大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50元,减半收取4275元,保全费2940元由原告浙江大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赵 娜
审判员 王钰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洁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