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350号
申请人:浙江大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曹宅镇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施小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稳涛,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济王路南iv>
法定代表人:王汝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大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明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大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明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70279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浙江大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大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明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70279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大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若书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马媛媛
书记员周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