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首创捷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华夏幸福产业新城(孝感)有限公司;武汉市首创捷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鄂0902执62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鄂0902民初386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报财产义务;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的财产。现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华夏幸福产业新城(孝感)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孝感市孝南区的房屋,查封期间自2026年3月27日起至2029年3月26日止。经查,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其他房产登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标的为60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600000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三、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