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15执933号
申请执行人浪潮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
法定代表人张波,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门镇九年一贯制学校,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山林,系校长。
申请执行人浪潮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门镇九年一贯制学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5民初34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门镇九年一贯制学校于2021年1月30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294878.50元,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5执9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长 郭德浩
执行员 王 力
执行员 袁梦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