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浪潮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大黑岗子九年一贯制学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15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浪潮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波,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大黑岗子九年一贯制学校,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校长。

申请执行人浪潮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大黑岗子九年一贯制学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5民初34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浪潮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大黑岗子九年一贯制学校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大黑岗子九年一贯制学校于2021年1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浪潮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215464.5元,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后余款全部放弃。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5执9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长  郭德浩

执行员  王 力

执行员  袁梦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