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15执937号
申请执行人浪潮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波,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宏林,系辽宁元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九年一贯制学校,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金延春,系校长。
申请人浪潮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九年一贯制学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5民初3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浪潮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九年一贯制学校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内容: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23日履行8872.5元(履行完毕),于2021年1月30日前履行244869.00元,如期履行后申请人放弃余款,因履行时限较长,故本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5执9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丽丽
执行员 付殿辉
执行员 金 鑫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