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鲁0784民初387号
原告:某甲公司。
被告:某乙公司。
原告某甲公司(下称“某丙公司”)与某丁公司(下称“某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丙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93997元、利息18799元,合计312796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3月共同签订了《网商集团数字经济企业总部基地配套住宅安丘喜园项目电梯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2021680095),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19台电梯,合同价格214759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陆续向被告交货并验收交付使用,但被告仅支付1853600元,尚欠293997元未付。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合理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某戊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5日,原告(出卖方、乙方)与被告(买方、甲方)签订《网商集团数字经济企业总部基地配套住宅安丘喜园项目电梯设备采购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原告向被告出售19台电梯,共计2147597元。质保期2年,税率为13%……三、付款方式与付款条件付款方式:银行转账。付款条件:合同生效7日内支付设备总价的15%作为预付款(如甲方开发节点有调整,预付款应在交货期60日前交付);交货期25日前支付设备总价的55%作为提货款,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设备总价的25%(乙方开具结算价款的全额发票);剩余设备总价的5%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2年无质量问题15日内不计息付清质量保修金。……五、交货方式。交付方式为乙方代办运输,送达地点: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喜悦里项目现场。……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或要求延迟发货超过21天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支付仓储费……十一、解决纠纷的方式: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原、被告均在合同中加盖公章。
合同签订后,被告给原告发货19台电梯。被告共支付电梯款1853600元,尚欠293997元未支付。
根据原告提供的《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案涉19台电梯质量均为合格。
庭审中,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2026年1月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善意履行。被告购买原告的电梯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供货,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93997元,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93997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关于利息。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利息本质上就是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2026年1月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某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了答辩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对证据及事实的分析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丁公司支付原告某甲公司电梯款293997元及利息(以欠款293997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2元,由某丁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