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6719号
申请人:北京昌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1号35号楼3层3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热力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一区1号楼1至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昌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热力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昌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北京市热力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6元。申请人就其申请提供了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昌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市热力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6元。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昌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