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昌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7财保1

申请人:**,女,197422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昌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海英,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9129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昌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山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保全数额限于950 000元。申请人**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2019131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昌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山支行的存款,保全数额限于950 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吴海涛

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沛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