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吉林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通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21民初656号 原告:吉林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被告:中通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15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吉林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通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吉林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00元,由吉林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