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21民初656号
原告:吉林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被告:中通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15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吉林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通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吉林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00元,由吉林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