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民初3499号
原告:***,男,1968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153号。
法定代表人:陆程,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