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2民初1277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兰,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建,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福建省德力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9号盛辉仕林东湖2幢2梯3106。
法定代表人:彭华。
第三人:古田县平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平湖镇平湖街七支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周山,镇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德力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古田县平湖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章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悦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