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22民初1931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县,现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兰,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福建省德力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9号盛辉仕林东湖2幢2梯3106室。
法定代表人:彭华,负责人。
第三人:古田县平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古田县平湖镇平湖街七支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周山,镇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德力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古田县平湖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计184.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黄文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兰凌宇
书 记 员 陈拾妹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