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13068号
申请人:昆山田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陆巷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10696116。
法定代表人:葛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环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601545691。
法定代表人:宗正新。
被申请人:上海沪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范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5630318Y。
负责人:杨国民。
被申请人:上海沪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26号甲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738130610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昆山田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野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欧公司)、上海沪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沪凯无锡公司)、上海沪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田野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正欧公司、沪凯无锡公司、沪凯公司的银行存款241000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田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正欧公司、沪凯无锡公司、沪凯公司的银行存款24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正欧公司、沪凯无锡公司、沪凯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超
书记员周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