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特兰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791民初2092号
原告:苏州特兰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21AM1J89,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樾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601545691,住,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宗正新,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特兰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兰迪公司)与被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特兰迪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兰迪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兰迪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特兰迪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