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17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2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公司广州公司)、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电公司广州公司、邮电公司一审起诉请求:邮电公司广州公司、邮电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1064.24元。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支付解除违法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51064.24元。二、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一审判决作出后,邮电公司广州公司、邮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二、改判邮电公司广州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1064.24元;三、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邮电公司广州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二、***的违规事实清楚,邮电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于2017年9月1日入职邮电公司广州公司处,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为:“从事通信服务与生产岗位的相关工作”。邮电公司广州公司承接了业主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的通信网络运营基础设施管理信息项目,聘请***等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具体电信用户的下单需求,上门为用户提供网络安装和维修服务。业主方对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装机、维护等工作时佩戴安全帽、系安全绳的基本要求。因此邮电公司广州公司向***发放了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也进行了签收。邮电公司广州公司也通过会议形式对安全要求进行了多次宣贯,故***已明确知悉安全要求以及违反安全要求的处理后果(详见《安全要求宣贯及培训》)。2、邮电公司广州公司要求员工日常工作期间佩戴劳保用品、严禁未落实安全措施进行检修、维护作业,同时要求全体装维员工提高自身安全意识、督促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和使用劳保用品,并对此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从保障员工人身安全角度出发是合理且正当的,从公司经营自主权角度出发更是无可厚非的。***在明知此要求的情况下,在未佩戴安全帽,系安全绳的情况下进行作业(详见《2021年7月1日电话录音》),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邮电公司广州公司据此解除与***劳动关系合法合理。3、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明确知悉邮电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要求及违反安全要求的处理后果的情况下,仍然违反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工作,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情形。此外,***的行为也严重违反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情形。
***答辩称:邮电公司、邮电公司广州公司在一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具有合法原因,从邮电公司、邮电公司广州公司一审证据可以看出,邮电公司、邮电公司广州公司是基于***在职期间提起了劳动仲裁,从而故意解除***的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对解除关系一事是违法解除的认定正确,应该驳回邮电公司、邮电公司广州公司的上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邮电公司广州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的问题;邮电公司广州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述问题依法作出的原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且邮电公司广州公司、邮电公司二审审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邮电公司广州公司、邮电公司上诉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