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17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公司广州公司)、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主张邮电广州公司应向其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误工损失费。邮电广州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是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此,邮电广州公司提交《八大红线通知》及有***签名的规章制度签阅表予以证实,***在原审时表示从未见过《八大红线通知》,《中国电信增城分公司规章制度签约表》上“***”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但***未申请对《中国电信增城分公司规章制度签约表》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原审以***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对其主张不予采纳。二审期间,***表示《中国电信增城分公司规章制度签约表》上“***”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并申请对《中国电信增城分公司规章制度签约表》上***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同意支付相应的鉴定费用。因《中国电信增城分公司规章制度签约表》中“***”笔迹的真实性可能会影响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为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决定案件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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