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17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公司广州公司)、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起诉请求:1.邮电广州公司向***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050.46元;2.邮电广州公司向***赔偿2020年9月9日至2021年6月24日的误工损失20160元;3.邮电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542.03元。二、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已预交),由***与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一审判决作出后,邮电公司广州公司、邮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二、改判邮电公司广州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42.03元;三、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邮电公司广州公司存在侵犯***合法权益的认定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邮电公司广州公司不存在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其要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1.邮电公司广州公司不存在违法恶意克扣***劳动报酬的行为,其工资表中负项也未达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被迫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第一,邮电公司广州公司的行为未达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紧迫性和严重性。本案中,***以(2020)粤0104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工资差额为由向邮电公司广州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判决第5页也显示“***的工资表显示其每月应发工资从4425元到14155.24元不等”且均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即便***工资表中存在负项,其金额及占比较小,并未对***生活水平和基本生存权益产生影响;第二,该条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促使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诚信履行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存在主观恶意、违背诚信原则拖欠或者拒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才是法律所遏制的对象。***工资表所示负项为邮电公司广州公司对***的绩效考核所致,并非出于克扣劳动报酬的恶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此外,被上诉人在工资发放时也未曾对扣减工资的情况提出异议,邮电公司广州公司基于员工的行为认为已经及时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是完全成立的,且在判决生效后也立即发放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未发放部分劳动报酬。从以上种种行为均可以看出邮电公司广州公司不存在故意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的恶意。穗越劳人仲案[2019]910号《仲裁裁决书》因***起诉、上诉,而未能生效,且用人单位于二审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了工资差额,并不存在故意拖欠的主观恶意。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依据并未生效的仲裁裁决支付部分工资差额,属于严重违约、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2.根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第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发生于劳动者申请仲裁一年前,至劳动者申请仲栽时用人单位尚未纠正,如劳动者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申请仲裁前补发了未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已经纠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曾经违法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于2021年8月23日提起本案仲裁申请,而邮电公司广州公司、邮电公司已经于2021年6月28日向***支付了(2021)粤01民终7172号判决款项,根据上述规定,即便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只要在劳动者申请仲裁前纠正,其据此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即不应被支持。况且本案中,邮电公司广州公司、邮电公司并非违法克扣***工资,也在生效判决作出后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工资差额的争议已经解决,***再以单位存在克扣工资为由主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其要求邮电公司广州公司、邮电公司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2022)粤0104民初3170号判决邮电公司广州公司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2.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关系研讨会纪要第5条,未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发生于申请仲裁一年前至劳动仲裁时仍未纠正的,如劳动者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如果用人单位在申请仲裁前已经补发拖欠劳动报酬及已经纠正违法行为,劳动者再主张解除和支付补偿金,则不予支持。邮电公司广州公司、邮电公司在***提起仲裁前已纠正了少发工资的行为,并已经支付了相应工资款项,***再以此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答辩称: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认定未足额支付的报酬的数额是基于生效仲裁裁决明确的邮电公司广州公司、邮电公司的支付义务。邮电公司广州公司、邮电公司应该在仲裁裁决生效3日内支付劳动报酬,邮电公司广州公司、邮电公司对仲裁裁决认定的工资数额并无争议,却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在职期间,邮电公司广州公司、邮电公司多次克扣劳动报酬,这不仅是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也侵犯了***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邮电公司广州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在(2020)粤0104民初1971号案中,原审法院已认定邮电公司广州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并判处邮电公司广州公司应向***支付工资差额。邮电公司广州公司、邮电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21)粤01民终7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邮电公司广州公司在上述案件二审判决生效后才向***支付该部分工资差额。***以邮电公司广州公司存在克扣劳动报酬等为由,提出解除与邮电公司广州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邮电公司广州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原审对***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并无不当。邮电公司广州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上述事实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邮电公司广州公司、邮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