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3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公司)、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广州分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19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两公司单方变更工资结构,减发基本工资,属于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已经及时以提起劳动仲裁的方式提出异议,不能够视为***同意扣发基本工资,两公司应当向***返还被克扣的基本工资8000元(1000元/月×8个月)。(二)两公司提高考核标准,故意让***拿不到收入提成激励的部分,并且扣减收入提成激励中的项目。且两公司从来没有告知***考核细则及考核结果,考核标准提高了一倍,不具有合理性。新的考核标准是2022年3月22日公布,却追溯适用到2022年1月、2月的收入提成激励中,显然存在不妥。(三)两公司针对***的应得分公司市公司奖金设定扣罚项,属于行政处罚,不合法。***对“奖扣项-欠费考核”“人才奖励多发及回收”两个项目的扣罚完全不知情。两公司补充提供的邮件及会议纪要,不能证明相关扣款的合法合理性,上述的两个项目扣罚,属于克扣工资。二、如上述,两公司存在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有权获得经济补偿。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的请求,维护***的合法权益。 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共同答辩称,***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所有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向***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4日的工资1096.2元(23842.3元/月÷21.5天×1天),诉讼过程中将该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819.85元;2.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向***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扣发的工资72127元;3.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78792.5元(23842.3元/月×7.5年);4.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向***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925.24元(23842.3元/月÷21.75天×2天×200%-2459.55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九、十项,其他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4年8月1日。 二、工作岗位:客户经理。 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与邮电广州分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20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签订外包人员责任制承包经营合同:2021年4月20日,***作为丙方、邮电广州分公司作为乙方,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区分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外包人员责任制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甲乙方签订有效的电信业务外包合同,乙方指派丙方为授权代表自愿承包保利中悦广场政企片区经营和团队管理,并完成相关承包经营指标,同时约定了承包经营酬金及支付方式,每月甲方根据丙方承包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核算承包酬金,并纳入甲方与乙方的业务外包合同中进行结算,丙方的酬金由乙方另行支付,承包单元的承包酬金由收入提成、发展奖励、一次性激励及奖扣项构成。 五、离职时间:2022年1月4日。 六、离职原因:***于2021年12月31日向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因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从2022年1月4日解除劳动合同。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确认于2022年1月4日收到上述通知书。 七、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17831.72元。 八、关于2022年1月1日至4日的工资问题: ***主张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应支付2022年1月1日的工资819.85元。 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同意向***支付2022年1月1日的工资819.85元。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邮电广州分公司同意支付该笔工资,故一审法院认定邮电广州分公司应向***支付2022年1月1日至4日的工资819.85元。 九、关于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向***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扣发的工资72127元的问题。 ***主张邮电广州分公司克扣以下三部分费用:第一部分为2021年5月至12月的固定工资部分,包括岗位工资500元+交通补贴200元+其他补贴200元+通讯补贴100元,每月1000元,共计8000元,取消固定工资部分是没有协商的,是邮电广州分公司单方取消的;第二部分是克扣的收入提成激励8369.1元,2021年5月少600元,6月少779.4元,7月少501.1元,8月少1596.9元,9月少664.7元,10月少717元,11月少714.11元,***收到的收入提成激励的数额实际上比邮件中载明的数额要少;第三部分克扣的是分公司市公司计件奖,总额是55757.9元。 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认为,***、邮电广州分公司签订了责任制承包经营合同第4条约定了承包经营指标,第5条约定了工资构成,***签字确认并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其次***提交的邮件均为考核情况公示材料,是计算工资的依据,而非直接对应到工资表中的各项明细,最后在每月工资发放前后邮电广州分公司均会以邮件或其他形式向员工告知每月工资的考核过程情况和工资发放明细并给予***提出异议的机会,***从未向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其认可每月的工资构成和发放金额。对于***所述的第二、三部分减少的金额,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陈述如下:根据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发送给***的邮件显示,2021年5月实发提成收入奖励减少600元是因为2021年5月奖扣项***需扣除600元;2021年6月减少779.4元是欠费考核扣除79.41元,因***业绩不达标于2021年4月起被取消后备人才奖励每月1000元,由于负责薪酬发放的员工信息不对等,4、5月以县分公司专项奖励的名目多发2000元,故于6至10月分4个月予以扣回,每月扣回500元;2021年7月实发提成收入奖励减少501.1元,除扣回500元外,***该月奖扣项为100元,即该月有奖金100元,此外***该月重点欠费考核扣罚明细的欠费考核扣发101.11元。2021年8月实发提成收入奖励减少1596.9元,***8月奖扣项为-1090元,重点欠费考核扣罚8月欠费考核是-111.54元以及每月扣回的500元,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其实在该月多发了104.64元;2021年9月实发提成收入奖励减少664.7元,***9月奖扣项是-40元,重点欠费考核扣罚9月的欠费考核是-124.74元以及每月扣回的500元;2021年10月实发提成收入奖励减少717元,***10月奖扣项-600元,重点欠费考核扣罚10月的欠费考核是-116.95元;2021年11月实发提成收入奖励减少714.11元,***11月奖扣项-1170元,即***该月的收入提成加奖扣项为-455.89元,在工资表中未再区分明细,合并发放6845.58元,由于要为***代扣社保公积金6446.77元,为了保证***的实发工资所以就发了这个数。关于***陈述的被克扣的分公司市公司计件奖明细,根据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发送的邮件,邮电广州分公司每月均已通过邮件告知***发放的金额,邮件里也告知了有疑问请反馈,但***并没有按照正常的途径反馈,***所谓的微信截图,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并不确认,该群并不是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的工作群,***如有意见,应通过邮件反馈给发件人提出异议,但***对此并未提出异议;2021年6月发放金额为2054.18元,对应工资表7月的分公司市公司计件奖项目是发放了5054.18元,多发了3000元,主要是为了代扣社保公积金;2021年7月应发2122.3元,对应工资表8月实发分公司市公司计件奖项目5122.3元,多发了3000元,主要是为了代扣社保公积金;2021年8月应发2357.46元,对应工资表9月实发分公司市公司计件奖项目5557.46元,多发了3200元,主要是为了代扣社保公积金。2021年9月应发2442.35元,对应工资表10月实发分公司市公司计件奖项目4942.35元,多发了2500元,主要是为了代扣社保公积金;2021年10月应发1622.98元,对应工资表11月实发分公司市公司计件奖项目4622.98元,多发了3000元,主要是为了代扣社保公积金;2021年11月应发3961.11元,对应工资表12月合并发放6845.58元,多发了2884.47元。 一审法院认为,***与邮电广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区分公司签订的《外包人员责任制承包经营合同》中关于承包酬金的约定是邮电广州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区分公司两个公司之间关于酬金的约定,并非是对***的工资构成另行作出约定,故对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关于《外包人员责任制承包经营合同》是对***工资构成另行作出约定的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固定工资部分,鉴于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均有向***发放具体的工资单详情,工资单详情明确记载了应发项目,从工资单可以看出***2021年5月至12月的工资与之前的工资相比应发项目均没有岗位工资、交通补贴、其他补贴及通讯补贴,***在收到上述工资单后,并无证据显示其在合理期限内向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提出异议,视为其认可工资项目的变化情况。关于克扣的收入提成激励金额及分公司市公司计件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对***提出的被扣减的金额做出了解释,每月均通过邮件将具体金额发放给***,且已说明了如有异议可提出,并发放工资详情,对最终发放的工资金额告知***,***均未对工资发放数额提出异议,亦没有对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发送的邮件提出异议,说明其已了解并认可每月工资发放标准及形式,故对***主张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向***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扣发的工资72127元的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十、经济补偿问题: ***主张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认为已足额支付工资,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如前所述,一审法院已认定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对***要求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十一、邮电公司的法律责任:邮电广州分公司作为邮电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邮电广州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判决确定的义务时,由邮电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十二、申请仲裁日期:2022年1月20日。 十三、仲裁请求:1.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4日的工资1734元;2.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克扣的工资237831元;3.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53395元;4.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17337元。 十四、仲裁结果:一、被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459.55元,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偿清偿责任;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五、***的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十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在诉讼过程中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系其处分自身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可视为其对仲裁裁决第一项没有异议,一审法院认定邮电广州分公司应向***支付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459.55元,鉴于双方均确认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在仲裁裁决后已向***支付该笔款项,故无需再另行支付。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2022年1月1日至4日的工资819.85元;二、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由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1.工资差额;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工资差额问题。***本案主张的工资差额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2021年5月至12月的固定工资部分,共计8000元;第二部分是克扣的收入提成激励8369.1元;第三部分克扣的是分公司市公司计件奖,总额是55757.9元。首先,关于第一部分的工资差额,***参与签订的涉案承包制经营合同,明确约定了新的工资报酬的计算方式,而其中并不包括固定部分,现并无证据证实上述合同约定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之情形,***应受到相关约定的约束,故其主张该部分工资差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而有关第二、三部分,如一审所述,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对***提出的被扣减的金额做出了详细解释,***虽不认可上述解释,但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每月亦通过邮件将具体金额发放给***,且已说明了如有异议可提出,并发放工资详情,对最终发放的工资金额告知***,而本案并无证据证实***曾对工资发放数额提出异议,亦没有对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发送的邮件提出异议。故,在本案现有的证据条件下,***所提上述第二、三部分工资差额的诉求,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在本案中对工资差额的诉求存在较大的矛盾或混乱之处。比如,其在一审中主张第二部分工资差额是克扣的收入提成激励8369.1元,具体解释为2021年5月少600元,6月少779.4元,7月少501.1元,8月少1596.9元,9月少664.7元,10月少717元,11月少714.11元,但上述数额的相加总和并非“8369.1元”。经审查,其在一审诉讼材料和一审庭审中原主张上述11月少的金额为3510元,后又修改为714.11元,但在修改后却又未对总额进行修正。且在仲裁中,其对该部分工资差额的主张又为3806.4元。再如,***有关工资差额的诉讼主张在仲裁是为237831元,而在一审中为72127元,两者相差3倍多。且关于上述第三部分工资差额的表述也存在明显的不一致之处。上述问题反映其对工资差额的认识本身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也即其对邮电公司、邮电广州分公司是否未足额支付其工资的事实,并无明确的观点,而是一边诉讼,一边调整。此一定程度上亦佐证了其相应诉讼请求本就缺乏明确的事实依据。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已作分析认定,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