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13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南路185号1701、1702房。
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1号7层全层、8层A、C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4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原审第三人邮电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9762.5元;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用由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为***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因此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依据充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的第一项违规的事实,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已经对***作出了调岗、扣6个月绩效奖金的处分,一审法院再次以第一项事实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构成“一事两罚”。就***第一项违规事实,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21年8月4日作出《关于员工***的处罚告知书》,对***作出调岗、扣6个月绩效奖金的处罚,而一审法院又将第一项违规事实作为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变相地就第一项违规事实对***进行二次处罚。因此,第一项违规事实不能作为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二、一审法院单凭证人证言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基础上,认定***存在第二、三项违规事实,属于证据不足。1.一审法院仅凭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对其己方有利的书面材料、证言即认定***存在第二项违法事实。对于“***以金视通软件产品售后人员的身份,出于私利要求广东电信揭阳分公司使用指定硬件设备,否则不允许客户开通软件账号”第二项违法事项,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与第二项违法事实相关的证据有:***的用工单位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迅公司)作出的《投诉函》、亿迅公司视频会商划团队负责人黄某作出的《关于揭阳分公司投诉事件的情况说明》、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作出的《关于3.6不良信息事件核查报告》,前述的3份证据均是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或者亿迅公司作出,并无投诉方或者任何其他材料佐证投诉事件的真实性,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及亿迅公司作出利于己方的书面材料、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存在第二项违规事实的依据。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第二项违规事实,因而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成立。2.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主张***将“原本由亿迅公司承接的电信项目介绍给信雅通”情况不属实。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所指的亿迅公司承接电信项目指的是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全过程支撑服务项目,该项目由电信广州分公司总承包后,再进行分包,亿迅公司仅承接该项目中关于平台服务、维护部分,对于监控、视频等设备采购、安装、维护本身不属于亿迅公司的承接范围。***提供的2019年、2021年亿迅公司承接该项目的合同,从两份合同可见:2019年,电信广州分公司将该项目先分包给中捷通信有限公司,再由中捷通信有限公司分包给亿迅公司,由亿迅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平台及运维服务支撑,合同总金额为140000元;2021年,电信广州分公司将项目分包给信雅通公司后,信雅通公司将执法、调度平台的维护、接口开发等分包给亿迅公司,合同总金额189800元。由此可见,亿迅公司在2019、2021年一直承接该项目的执法、调度平台的维护服务等,不存在亿迅公司承接的电信项目介绍给信雅通公司而导致亿迅公司失去业务并造成损失的情况。2021年该项目经电信广州分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公开采购,由信雅通公司中标投得,电信广州分公司的决策、采购、评标,非***能否决定及左右,与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主张***将亿迅公司该项目介绍给信雅通不相符。3.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与信雅通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输送的情况,更无法证明***为了谋取私利将亿迅公司的商业、交易信息告知给信雅通公司,让信雅通公司取得原属于亿迅公司的业务。三、一审法院混淆“严重违纪”和“严重失职”,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无证据证明***作为“技术经理”存在失职的情形。2021年6月就第一项违规事实,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作出将***从产品经理的岗位调离,任技术经理,技术经理的工作职责是产品系统架构,技术方案支撑,重大项目现场技术沟通,而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前述工作职责范围内存在失职的事实,更无证据证明失职达到严重的程度。四、无证据证明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基于***的违规造成实际损失,且达到“重大损害”的程度,足以解除其与***的劳动关系。***与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均无任何关于“重大损害”的具体情形及标准。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未提供任何造成其实际损失的证据。另补充如���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存在营私舞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行为的事实有三项,系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具体如下:一、一审判决在证据无法证明第一项违规事实存在的情况下,以***存在虚假陈述、严重不诚信为理由认定第一项事实成立,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第一项违规事实:利用亿讯公司产品金视通的信息生产同类产品并出售,与法正公司、昕创公司存在利益挂钩,向亿讯公司的客户推荐两家公司,导致亿讯公司客户流失,造成亿讯公司重大利益损失。而第一项违规事实细分为两个行为,先有利用亿讯公司产品金视通的信息生产同类产品并出售,再有利用法正公司、昕创公司将前述产品推荐给亿讯客户。1.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存在第一项违规事实的行为。对于第一项违规事实,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的证据为***与投诉人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2021年6月3日纪检谈话笔录。该微信聊天记录仅能显示林某与***就某产品的价格收款事宜进行沟通,无法证明***利用亿讯公司产品金视通的信息生产同类产品并出售,也无法显示将同类产品销售给亿讯公司的客户。2.一审判决认为***存在虚假陈述、不诚信的行为,从而认定第一项违规事实成立,脱离民事诉讼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第9页第8行“笔录所述内容明显与聊天记录内容不一致,以上事实可见被告在纪检谈话比例中存在虚假陈述,属严重不诚信行为。因此本院认定原告主张的第一项违规事实成立。”可见,一审判决不是基于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待证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事实认定。3.第一项违规事实不能作为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解除与***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首先,就第一项的违规事实,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已经对***作出了调岗、扣6个月绩效奖金的处分,以同一事实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构成“一事两罚”。其次,第一项违规事实发生在2021年初,2021年6月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向***调查后,2021年8月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对***作出“处分”处理,并未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因此,***即便存在第一项违规事实的行为,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也认为未达到要辞退的严重程度。二、按照电信CRM管理系统的流程,开通软件账号非***的职责范围,***根本不可能以此威胁广东电信揭阳分公司。对于软件账号的开通业务,各地电信客户通过“电信CRM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系统会自动受理并形成电子受理单;受理后,系统会推送及亿讯公司开通账号,而具体负责账号开通是由亿讯公司的***,由***完成账号开通的操作后,系统会自动反馈给客户。根据上述的流程可见,***无开通账号的职能,是否为客户开通账号无法由***控制,因此,***不可能利用开通账号为由要求广东电信揭阳分公司使用指定的硬件设备。
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邮电公司陈述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9762.5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与邮电公司签订期限为2015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与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邮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实际均被派至亿迅公司工作,任职技术经理,***的工资由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由邮电公司缴纳。
2022年4月29日,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上载有“我们双方于2015年03月02日起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你存在营私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等原因,现根据《劳动法合同法》第39条及《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决定从2022年04月28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于2022年04月29日前办理完工作交接并到我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的内容。
***作为申请人,以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为第一被申请人,以邮电公司为第二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为:“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9762.5元。”该委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穗越劳人仲案〔2022〕12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9762.5元。”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不服该裁决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主张其解除与***之间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主张***存在的营私舞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行为包括:一、***利用亿迅公司产品金视通的信息生产同类产品并出售,与法正公司、昕创公司存在利益挂钩,向亿迅公司的客户推荐该二家公司,导致亿迅公司流失客户,造成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与亿迅公司重大利益损失;二、***以金视通软件产品售后人员的身份,出于私利要求广东电信揭阳分公司使用指定硬件设备,否则不允许客户开通软件账号;三、***违规推荐其他供应商信雅通公司,将原本由亿迅公司承接的电信项目介绍给信雅通公司,并未经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及亿迅公司允许,在工作时间为信雅通公司提供服务,作为信雅通公司的代表与客户对接项目的签订、履约及维护,违规将未经认证的产品(XT904)引入运维和客户服务。为此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交证据:1.劳动合同,拟证明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到亿迅公司上班,***要遵守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发包方(亿迅公司)的规章制度。2.投诉函,拟证明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被外包公司(亿迅公司)投诉,由于***的行为,造成外包公司重大损失,外包公司要求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担该损失。3.关于员工***的处罚告知书,拟证明***存在营私舞弊的行为,引起外包公司(亿迅公司)投诉,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依法对***作出处理。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纪检谈话笔录,拟证明***存在与外面人员利益输送的行为,且在纪检人员调查时否认这种行为。5.广州法正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昕创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信雅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示报告,拟证明与***存在利益问题的公司都在客观存在的。6.商标注册证书,拟证明金视通产品是外包公司(亿迅公司)的产品。7.《关于揭阳分公司投诉事件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再次被外包公司投诉,***仍存在违反相应规章制度的行为。8.广东亿迅科技公司纪检谈话笔录(2022年3月24日),拟证明***将原本由亿迅公司承接的电信项目介绍给信雅通公司,并在工作时间为信雅通公司提供服务。9.《关于3.6不良信息事件核查报告》,拟证明***因违规将属于亿迅公司的业务介绍给信雅通公司,导致政府单位的网络系统受到影响。该行为给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亿迅公司造成世大损失及负面影响。10.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拟证明***的行为违反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11.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OA系统资料、批复、证明,拟证明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通过民主程序进行了颁布,对***具有约束力。12.亿迅公司员工职业操守守则,拟证明***的行为违反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发包方(亿迅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13.亿迅公司0A资料,拟证明***知悉发包方(亿迅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具有约束力。14.***工资表,拟证明***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15.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拟证明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依法与***解除劳动关系。16.解除劳动关系工会通知函,拟证明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已通知了工会。17.仲裁裁决书,拟证明一审案件经过劳动仲裁。18.***与投诉人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与昕创、法正公司存在密切关系,***营私舞弊,损害亿迅公司的利益。19.员工岗位(级)和薪酬调整申请表,拟证明***在调离岗位之后,仍将原本由亿迅公司承接的电信项目介绍给信雅通公司,并未经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及亿迅公司允许,在工作时间为信雅通公司提供服务。20.产于***信访举报核查的情况说明,拟证明亿迅公司认定***存在损害亿迅公司权益的行为。***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4、18三性均有异议,二份证据为拍照件,不清楚是否存在篡改,聊天的相对人也无法作证。证据18的时间过久,***也记不清。证据10、11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证据10***未曾知晓,也没签过名,没见过,***从未拥有证据11。对证据13真实性有异议,第104页账号生效时间明显不对,生效时间显示为2022年5月5日10点54分,***工作时间为2015年3月2日至2022年4月29日,该生效时间与***工作时间明显不符。对其他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
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另申请证人钟某、彭某、韦某、黄某出庭作证,钟某、黄某二人为亿迅公司负责视频会商团队的上级领导,称收到广东电信揭阳分公司投诉,***向该公司指定采购金视通设备,如不采购,就不允许使用金视通产品,但无书面相关材料证明,黄某作出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证据7的《关于揭阳分公司投诉事件的情况说明》。彭某、韦某二人作为亿迅公司纪委工作人员,均参与了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过程,通过与相关工作人员谈话、查看举报人微信记录等方式,发现***存在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主张的上述三项营私舞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行为的事实,依此作出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证据8的《关于3.6不良信息时间核查报告》及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证据20的《关于***信访举报核查的情况说明》。
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邮电公司均确认证人证言。***主张钟某、彭某、韦某与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确认黄某证人证言。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及应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上载有“我们双方于2015年03月02日起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你存在营私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等原因,现根据《劳动法合同法》第39条及《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决定从2022年04月28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于2022年04月29日前办理完工作交接并到我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主张***存在的营私舞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行为包括:一、***利用亿迅公司产品金视通的信息生产同类产品并出售,与法正公司、昕创公司存在利益挂钩,向亿迅公司的客户推荐该二家公司,导致亿迅公司流失客户,造成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与亿迅公司重大利益损失;二、***以金视通软件产品售后人员的身份,出于私利要求广东电信揭阳分公司使用指定硬件设备,否则不允许客户开通软件账号;三、***违规推荐其他供应商信雅通公司,将原本由亿迅公司承接的电信项目介绍给信雅通公司,并未经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及亿迅公司允许,在工作时间为信雅通公司提供服务,作为信雅通公司的代表与客户对接项目的签订、履约及维护,违规将未经认证的产品(XT904)引入运维和客户服务。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应当对解除与***之间劳动合同的上述原因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对此一审法院分析如下:一、对于第一项事实,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交了其与案外人林某的聊天记录拍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交的该部分聊天记录处于***及案外人林某控制之下,而***虽对三性提出异议,称不清楚是否存在篡改,时间过久不记得,却并未提交原始载体予以核对,结合***在上述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证据4的纪检谈话笔录中称无法提供聊天记录,手机清除了聊天记录,不同意申请调取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并未就该聊天记录存在篡改的事实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审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并对该聊天记录内容予以采信。该微信聊天中有关于XT904出货的相关聊天内容,***提供了昕创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作为“法正的收款资料”及XT904出货的账户,又称“不含税就直接转我微信得了,我帮你处理了”;另在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证据4的纪检谈话笔录中,***对于客户是否有向其咨询金视通会议终端设备采购事宜称“没有推荐具体产品型号”;对于“XT-904”称“有听说过这个型号,可能是法正的产品或者是明日的,真正的厂家我不清楚”;对于昕创公司称“不了解”“去年年底有听说,做过我们客户的项目”“没有打过交道”;对于法正公司称“没有打过交道,有听说过”;不清楚法正和昕创之间的关系。笔录所述内容明显与聊天记录内容不一致,以上事实可见***在纪检谈话笔录中存在虚假陈述,属严重不诚信行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主张的第一项违规事实成立。二、对于第二、三项事实,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亿迅公司负责视频会商团队相关工作人员、亿迅公司纪委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虽无直接证据,但各证言之间可互相印证,并有其他工作人员相关纪委谈话笔录予以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实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主张事实的存在,***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推翻证人证言或笔录材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一审法院采纳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主张***存在的三项营私舞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行为的事实。***作为被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派至亿迅公司负责金视通产品的经理,恪守规范,履职尽责,忠实于公司,维护公司利益是***基本的职业道德与规范。***存在的三次违规行为,明显违反了其应尽的职责,且违规行为涉及昕创公司、法正公司、广东电信揭阳分公司、信雅通公司等众多案外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因此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据充足,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因此一审法院对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9762.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已预交),由***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以下证据:1.“广州生态环境局移动执法项目内部(8)”群聊记录,拟证明涉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的项目因亿迅公司就该项目交付质量不高,客户经常投诉,因此促使2022年电信广州分公司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的项目引入其他服务方。2.技术服务合同,拟证明2020年度,亿迅公司就涉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的项目提供平台及运维服务支撑,签署合同金额为14万元。3.关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执法全过程服务合作引入项目的合作协议,拟证明2021年度,亿迅公司就涉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的项目提供平台及运维服务支撑、10次安装服务,签署合同金额为199200元。4.关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执法全过程服务合作引入项目的合作协议,拟证明2022年度,亿迅公司就涉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的项目提供平台及运维服务支撑,签署合同金额为189800元。5.广州分公司2021年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全过程支撑服务采购项目询价公告,拟证明涉案项目,电信广州分公司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公开采购服务,经招投标由信雅公司中标。6.金视通CRM受理操作指引,拟证明账号开通业务通过CRM系统流程,客户只要通过系统申请,亿迅公司会根据申请完成开通账号的操作。不需要通过***传达或向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才能开通账号。7.行改-金视通(全球眼)微派对接群,拟证实亿迅公司有专门的部门处理CRM系统的工单,开通账号和处理工单非***的职能和工作内容。8.手工处理工单邮件,拟证明账号开通由亿迅公司***负责,***没有开通账号的权限和职能。其中证据2-4拟共同证明2022年度,亿迅公司并没有失去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的项目,事实上只是由信雅通公司承接以后将平台及运维服务支撑业务再转包给亿迅公司,硬件设备的安装、维护由信雅通公司负责。证据6-8拟共同证明账号开通受理流程,开通账号非***的权限,***根本无利用开通账号威胁、要求客户使用指定硬件设备的条件和可能性。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及邮电公司质证称:一、二审新证据是指在一审结束后新产生的证据,而不是在一审结束后新提交的证据。***提供的证据,所有证据显示的时间都发生在一审开庭之前,并不属于新证据,依法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二、具体质证意见如下:1.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不确认关联性。该微信群聊天记录是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移动执法项目履行过程中,关于系统维护操作的沟通记录,与***的证明内容无关,并不能证明***所称的因项目质量不高导致电信广州分公司就该项目引入其他服务方。相反,从该聊天记录可见,***一直是该项目的运维负责人,长期与电信广州分公司对接,证实了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交的证据8《亿迅公司纪检谈话笔录》第42页、45页、46页“合同与信雅通签订,但具体项目实施一直是与***对接”以及第41页“当时亿迅公司员工***以亿迅专注做平台为理由,亿迅侧重做平台,因为流程太长又赚不到钱,所以主动提出另外找一家小公司代购硬件和终端,是他向我们推荐了信雅通这家公司”,第45页“不是我们引入的哦,是你们推荐的哦”。因此,可见***与信雅通公司存在密切关系,正因***利用对接该项目系统运维的职务便利,向电信广州分公司推荐了信雅通公司,才导致电信广州分公司与信雅通签订合同,放弃亿迅公司,最终导致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权益受损。2.证据2-4: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不确认关联性。从该组证据可见,广东亿迅公司在2020-2021年间,一直承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移动执法项目的平台及系统运维服务支撑,该项目本应是延续性项目,但因***私自推荐供应商的徇私舞弊行为,导致亿迅公司在2022年丢失该项目。见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证据8第42页“实际实施都是与***直接对接,***就是代表系统方,没有其他人。我们一直没有见过或者接触过信雅通的人,一直都是跟***对接的”。在3.6不良信息事件发生之后,因信雅通公司并无实际履行该项目运维的能力,电信广州分公司才重新与亿迅公司签订合同。另***的证据4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该时点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早已完成工作交接及相关手续。若***是从亿迅公司处获取该合同,作为已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有理由怀疑其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亿迅公司的商业秘密,通过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应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更印证其不良的职业操守及职业习惯。若***是从信雅通公司处获取的,也证明了其与信雅通公司间存在密切利益关系,才有可能获得该证据。3.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不确认关联性。电信广州分公司通过公开询价方式采购,与***向电信广州分公司推荐信雅通公司的事实并无关联,不能证明***没有实施推荐行为。存在***引导、协助信雅通进行投标竞标的行为。4.证据6-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确认。即使该组证据为真,仅能说明亿迅公司内部的金视通账号开通受理流程与账号故障处理的沟通记录。对于客户而言,并不清楚亿迅公司内部人员是否具有实际的账号开通权限,***长期从事金视通产品业务,其以金视通售后人员身份,要求电信揭阳分公司使用其指定的终端设备型号,为自己谋取利益,行为已经构成违规。***所称无开通账号的职权,与其存在要求客户使用指定的终端设备的违规事实并无关联。同时,为证实证人林某当时的投诉情况,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交林某的投诉资料及邮件截图,其中载明:金视通的林某通过邮件发送《关于联名举报视频会商团队***的情况》,其中说明“后来,搞全球眼监控的***找到我们,说他现在是金视通负责人,想跟我们合作发展金视通业务,要了XT900的图片参数,没想到后面他自己开模生产打造了一款类似的视频会议终端XT904,并要求我们卖他这款XT904,否则,会跟我们的XT900进行PK竞争,碍于大家同事一场,我们也帮他卖了一些XT904设备,具体可看部分微信聊天记录。这一年多的时间,***以他是省教育厅、省三防项目负责人的身份,频频跟21个地市电信去沟通挖掘商机,项目落地的时候都由一些第三方集成公司去操作(我们这边了解到的部分公司有广州法正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昕创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启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并指出多个问题“***是否拿着亿迅工资,却把商机都交给一些第三方集成公司去签订,这些集成公司是亿迅的合作商吗”“因为电信受理金视通2.0账号的时候,***那边会知道项目信息,然后他经常让以上那些第三方集成公司拿XT904设备去跟我们恶意价格竞争”。该情况说明中附有附件竞价信息及部分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二审庭审中,***申请林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林某陈述称,其于2011年入职亿迅公司,2020年离职,在职期间担任区域销售,主要负责产品支撑工作。林某确认一审补充证据中其与***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称聊天记录是其与***关于视频会议终端的交流,与金视通软件产品不是同类产品,不是向亿迅公司的客户销售,是林某本人开发的客户。林某又称当时因为其从亿迅公司出来后,仍旧接相应客户,但是***说其离职了,影响了其经济利益。林某提供了材料,让亿迅公司调查***的违规事实,但举报后***仍在公司一至两年时间。同时,林某表示其不知道***与法正公司、昕创公司的关系,其与***交易中的24000元是揭阳教育局工程的货款,一部分是给***的私账,一部分是给法正公司的转款。林某表示有微信聊天记录,但不知晓具体的违规内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是否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此,本院辨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针对是否符合“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应当从三个方面认定:
一、从形式上分析,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是否具备有效的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了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OA系统资料、批复、证明、亿迅公司员工职业操守守则,亿迅公司OA资料等,证实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有明确、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禁止性条款列明了具体的行为模式及可预估的后果,且制定的规章制度已经履行了民主程序进行颁布,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了程序正当性,并已通过相关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告知规章制度。现有证据足以证实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在形式上符合具备有效劳动规章制度的条件。
二、从实质上分析,***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主张***存在营私舞弊严重违反制度和纪律的行为有三,应分别进行认定:1.对于第一项事实,虽相关聊天记录处于***的控制之下,但***在一审审理中否认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交的其与案外人林某的部分聊天记录的真实性,然***在二审中申请林某出庭作证,林某确认了该部分聊天记录的真实性,***的主张与其举证之间存在未能合理解释的矛盾。林某虽在作证时陈述因***影响了其经济利益,故其提供了材料让亿迅公司调查***,其不知晓具体违规内容。但林某上述陈述与其当时向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发送的《关于联名举报视频会商团队***的情况》所载内容不符,其也并未对举报时作为附件提交的证据作出合理的解释或提交反证,其陈述与其当时联名举报的情况前后不一,存在矛盾,故林某在二审时作出的证人证言显然不足以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的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依据举报发生时林某提交的情况说明和足以印证其举报内容的证据材料,认定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主张的第一项违规事实成立,并无不当。2.对于第二项、第三项事实,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了亿迅公司负责视频会商团队相关工作人员、亿迅公司纪委工作人员出庭作证,各证人之间的证言可相互印证,并有其他工作人员的相关纪委谈话笔录予以佐证,亿迅公司成立了事件核查工作小组,并在核查取证、事实核查情况后作出检查组工作结论,上述相关证据及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主张,***虽称证人证言与公司具有利害关系,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实,也未对调查的事实和核查情况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应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情况对该两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行为的事实也进行了认定,并无不当。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依据上述三项事实作出认定并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一事两罚的情形。
三、从结果上分析,应如何认定***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劳动者的不当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的不利经济后果包括金钱类、秩序类、职责类不同类型,员工存在营私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行为,扰乱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不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给用人单位造成无形损失。***存在前后共计三次的违规行为,明显多次违反了应尽的职责,***对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相关的制度是明知的,在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作出第一次处罚后仍有违反规定的行为,难以采信其主观不存在过错的相关主张。***的违规行为涉及昕创公司、法正公司、广东电信揭阳分公司、信雅通公司等众多案外公司,对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经济及管理等方面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后果。
综上,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的证据互相印证,核查组对相关事实的调查结论和相应证据足以对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对***违规事实的认定不存在过错。一审法院以***存在三项营私舞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行为,认定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据充足,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合理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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