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清泉众望建筑有限公司

冠县清泉众望建筑有限公司、冠县昌隆汽车燃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525执保430号 申请人:冠县清泉众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东三里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057916861Q。 被申请人:冠县昌隆汽车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东古城镇北么庄村北309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CHKUM1M。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冠县清泉众望建筑有限公司与冠县昌隆汽车燃料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