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525执1077号
申请人:冠县清泉众望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057916861Q,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东三里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冠县昌隆汽车燃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CHKUM1M。住所地冠县东古城镇北么庄村北309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冠县清泉众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冠县昌隆汽车燃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25民初5634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