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5**执恢1857号
申请执行人:冠县清泉众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东三里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057916861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冠县昌隆汽车燃料有限公司,住冠县东古城镇北么庄村北309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CHKUM1M。
本院在执行冠县清泉众望建筑有限公司与冠县昌隆汽车燃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依据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25民初5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