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清泉众望建筑有限公司

冠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冠县清泉众望建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5财保694号 申请人:冠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梁堂镇北寺地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冠县清泉众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办事处东三里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申请人冠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冠县清泉众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3)鲁1525诉前调4929号,申请人于2023年8月10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邴广兴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