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清泉众望建筑有限公司

冠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冠县清泉众望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5执保1983号 申请人:冠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梁堂镇北寺地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冠县清泉众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办事处东三里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申请人冠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冠县清泉众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6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邴***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