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5民初4723号
原告:冠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梁堂乡北寺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冠县清泉众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原告冠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清泉众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5元,由原告冠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