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清泉众望建筑有限公司

冠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冠县清泉众望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5民初4723号 原告:冠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梁堂乡北寺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冠县清泉众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原告冠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清泉众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5元,由原告冠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