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清泉众望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冠县清泉众望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5民初1270号
原告:***,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告:***,男,50岁,汉族,住冠县。
被告:冠县清泉众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东三里村。
法定代表人:任增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冠县清泉众望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诉前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