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海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临清海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3财保28号

申请人:***,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国,河北观颐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河北观颐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清海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刘垓子镇姜油坊村。

法定代表人:李新岩。

被申请人:李新岩,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申请人:李新磊,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申请人:郁金凤,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申请人:付学丽,女,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清市。

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附被申请人财产信息),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五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40000元,详见被申请人账户信息(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武梦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凡丽娇

书 记 员 郑 莹

被申请人账户信息

一、临清海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

37001856808050151410;

37001856808050153379

二、李新岩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

222118571131CNY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

1581660046005423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

1611021901052892672

三、李新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

6222081611001365311

四、付学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东城分理处

161102050105219217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红星路支行

207809783223CNY0

五、郁金凤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东城分理处

1611021901052262010

1611021901055302971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

622848132168781591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青年路支行

210409987159CNY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