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海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临清海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执3143号之三
申请人:临清海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临清市刘垓子镇姜油坊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81566719321G。
法定代表人:李新岩,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连运港市新浦区。
申请执行人临清海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5日作出的(2020)鲁1581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临清海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386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清海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书,责令其在三日内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1月16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企业登记、证券以及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其他金融产品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2021年12月27日委托连云港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套,连云港法院回执该房产已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2021年11月30日向第三人牟德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诉讼保全查封的工程款,第三人以对方结算后仍欠第三人工程款为由不能协助。
以上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临清海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申请人表示不予申请。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依法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581民初2503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 勇
审判员 赵泽新
审判员 林忠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