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执保543号
申请人:临清海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刘垓子镇姜油坊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81566719321G。
法定代表人:李新岩,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澳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恒盛路5号楼233-C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85588707932。
法定代表人:龙焘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清海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澳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南京澳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46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京澳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46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孟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