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2980号
原告:***,男,1987年7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男,199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第三人:临清海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刘垓子镇姜油坊村。
法定代表人李新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临清海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禄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钱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