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临清海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刘垓子镇姜油坊村。
法定代表人李薪岩,经理。
被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孔祥宏,经理。
被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湖西办事处聊堂路。
负责人李军。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581民初47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柏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