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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公司与鞍山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7512号 原告:沈阳某公司。 被告:鞍山某公司。 原告沈阳某公司与被告鞍山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