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7512号
原告:沈阳某公司。
被告:鞍山某公司。
原告沈阳某公司与被告鞍山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