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2009号
原告: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金海,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辽宁绿源肉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781600956F,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绿源肉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 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