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执218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格万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格万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格万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生效判决履行全部义务,执行费331.00元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格万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交付,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1403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韩 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