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4518之一号
原告: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金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水滩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水滩农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元,由原告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郭 慧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