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水滩农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4518之一号 原告: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金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水滩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水滩农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元,由原告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郭 慧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