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3民初1116号
原告:陕西百达成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110号2号楼2**6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J9XR7H。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晟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联盟花园10号楼5**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93330389W。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鸡市金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188号(长岭软件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59379007D。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长岭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百达成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晟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陕西晟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部分劳务费,原告陕西百达成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百达成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38元,减半收取5969元,保全费4590元,合计10559元,由原告陕西百达成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