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特208号
申请人: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李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炎洲,系该公司推荐的其所属集团公司的公司律师,(未到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红,女,汉族,1978年8月23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陕西向阳光伏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2月20日出生,籍住山东省曹县,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与陕西向阳光伏产业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于2020年12月23日经西安市雁塔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陕西向阳光伏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退还保证金5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退还保证金2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退还保证金20000元给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总计45000元)。
二、若陕西向阳光伏产业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时还款的,陕西向阳光伏产业有限公司、***还应当支付违约金给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还款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与陕西向阳光伏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经西安市雁塔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盼
打印:扈艳红校对:张婧媛20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