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

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与西安正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2258号
原告: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长岭软件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01559379007D。
法定代表人:李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炎洲,系陕西长岭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峰,男,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雁塔区,现住陕西省宝鸡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市场工程部副部长。
被告:西安正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11057645B。
法定代表人:黄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与西安正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45元,减半收取10022.5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15022.5元,由原告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白亚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鲁会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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