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82民初1508号
原告:华阴市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华阴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乔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华阴市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乔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华阴市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阴市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阴市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华阴市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