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6民初4163号之一
原告:***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乔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万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乔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双方和解、货款付清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88元,减半收取计6644元,由原告***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冉 肖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婧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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