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22财保69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申请人:张北县昌宏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油篓沟镇安定堡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张北腾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207国道西梁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张家口宏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黄山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北县油篓沟镇安定堡村。
被申请人:于某某,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张北县油篓沟镇安定堡村。
申请人杨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北县昌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北腾翔食品有限公司、张家口宏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某某在银行存款5246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张北营销服务部提供保险金额为52460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北县昌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北腾翔食品有限公司、张家口宏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某某在银行存款5246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