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722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县支行,住所地张北县永春南大街51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管理部客户部经理。
被执行人:张北生态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马连滩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口宏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沙沟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北生态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宏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到期债务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722民初1243号案件到期债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