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

淄博恒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6民初879号 申请人:淄博恒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米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98697272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街道般阳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344473370J。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恒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恒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价值521047.5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房权证周村区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恒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房权证为周村区字第××号房产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21047.55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