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2民初478号
申请人: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街道办事处般阳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344473370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文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洪山镇北工村。统一社会行用代码:91370302056243079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文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9456.0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为111260339015476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文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9456.0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