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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1民初3392号 原告:李某,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男,1961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于2025年5月16日向原告李某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李某在2025年5月19日收到该缴费通知书。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