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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181民初3962号 原告:邱某某,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新平镇汪坝村。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邱某某于202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